
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須知及祝印基金會相應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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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料使用者及資料當事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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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使用者:必須按照本條例附表 1(見下頁)載列的保障資料原則,以當中所訂明 的公平資訊措施來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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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當事人:條例賦予資料當事人某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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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告知是否持有他們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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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以及有權要求改正資 料。資料複本所徵收的費用不得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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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當事人可 向個 人資料私隱 專員投訴 涉嫌違反本 條例規定的情況,或透過民事訴訟,就因此而蒙受的損害向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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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甚麼是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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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指與一名可識辨的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意見的表達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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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料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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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的釋義,只有記錄下來的資料才屬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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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書面文件外,其他方式的個人資料,例如儲存在錄音帶及錄像帶的個人資 料,亦須受條例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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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地址、 性別、年齡、職業、婚姻狀況、薪金及財政狀況、宗教信仰、國籍、相片、身份証號碼、醫療紀錄及受僱紀錄,當中包括工作表現評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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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料 原則 (條例附表 1)
原則1|訂明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及列明資料使用者在向資料 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應向該當事人提供的資料。
原則2|訂明所保存的個人資料必須是準確和最新的資料,而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原則3|訂明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在收集資料時所述 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原則4|訂明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
原則5|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訂明資料使用者須公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 別,以及該等個人資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原則6|訂明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 以上資料來自「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頁,詳情可到該網頁查詢:http://www.pco.org.hk/cindex.html)